“给你们点赞!感谢法官‘走心’调解,缓解我的燃眉之急。”
近日,平南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无证销售燃油行政处罚纠纷,做好支持依法行政与做实司法为民工作,获当事人好评。
销售燃油,竟“无证”
“我仅经营少许汽油、柴油,经营时间也仅为一年,为何被罚款10万元那么高?”面对高额罚款,徐某表示不服。
2023年5月,徐某私自购进汽油、柴油并经营销售。2024年5月,平南县应急管理局收到相关线索后,联合平南县工信局、平南县市场监管局、平南县公安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储存有汽油液体0.61吨,柴油液体0.38吨。经查,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平南县应急管理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未经许可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0万元。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将平南县应急管理局诉至平南法院。
释法说理,解“心结”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危险化学品(汽油、柴油),且销售时间长达一年,平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处以罚款1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法官对徐某进行释法说理,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认可行政机关的处罚事项,但因经济困难,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缴纳罚款,希望申请分期缴付。
府院联动,促调解
考虑到徐某个人的经济能力,一次性缴纳罚款将对其生活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综合审判庭庭长覃鸿坚主动对接平南县应急管理局,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并向其发出《建议函》释明罚款延缓或分期缴纳的法律依据,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平南县应急管理局同意徐某两年内分批次履行罚款缴纳义务。至此,该案得以实质性化解。(综审庭 何业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