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小罗作为某外卖公司众包骑手,在某外卖公司众包骑手APP上向保险公司投保《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险单》,约定保障内容为:身故伤残为60万,医疗费保额5万,个人第三者责任25万,保费为2.5元。同日,小罗在送餐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老王驾驶的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同时造成小罗一级伤残严重后果。该事故造成小罗损失65.19万元,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小罗找到保险公司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赔偿意见,随后小罗以人身合同保险合同纠纷将保险公司与某信息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某信息公司为小罗投保《众包骑手意外险》,根据合同约中约定除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外,若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报销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保险金给付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用。因此保险公司认为不需要赔偿。
某信息公司辩称:小罗依据《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险单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支付伤残赔偿金,众包公司仅为小罗服务接收方,与小罗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请求法院驳回小罗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小罗作为某外卖公司众包骑手,在某外卖公司众包骑手APP上向保险公司投保《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小罗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属于保险合同责任事故;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小罗因交通事故受伤,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标准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结论构成一级伤残。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罗保险金65.19万元。某信息公司不是案涉人身保险合同的一方,不是本案的赔偿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信息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驳回小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购买方式为自动扣缴,保险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投保时向投保人某信息公司交付了相关保险条款并予以提示及明确说明,故对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罗某符合保单中关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的特别约定,可不予赔付的辩论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赵华萍 徐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