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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情侣分手后对薄公堂,这“感情账”该怎么算?
作者:徐汝玲 甘艳  发布时间:2025-01-03 17:25:36 打印 字号: | |

恋爱期间情侣间你侬我侬未曾过多计较金钱上的往来然而分手后总会有一方想着算清这笔“感情账”那这笔“感情账”该怎么算呢?恋爱期间的转款,分手后可否要求转还?

案情简要

小丽与大伟于2021年相识,后慢慢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因钱款问题发生纠纷,大伟诉至法院。

大伟:“小丽从2022年5月起至2024年3月因购买汽车、还车贷、还信用卡等原因多次向我借款累计17.07万元。期间,小丽向大伟偿还了5.34万元,尚有借款11.72万元未偿还。

我与小丽的相识、交往是奔着结婚为目的,所有借款都是为了促成该次婚姻绝非是赠与,经催告还款后,小丽依然没有履行还款;并在2024年3月拉黑我所有联系方式,至今联系不上。

借款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我们已分手,无法实现结婚的目的,故撤销该附条件赠与,要求小丽返还相关款项。

小丽:二人恋爱同居时间长达三年,财产早已混同,部分款项又用于二人共同生活花销,平时也赠送许多昂贵的礼物给大伟,并在2022年为大伟支付因病住院的所有医疗费用及生活开支。”

小丽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而进行的金钱往来,完全属于一种典型的“你情我愿”的赠与行为,大伟也未能逐一举证证明每笔款项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小丽认为该款项不属于借贷关系,遂请求法院驳回大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经查明事实,大伟与小丽曾是同事,双方于2021年12月开始交往在并建立同居关系至2024年3月分手,期间双方有大量交易往来记录。但大伟向小丽转账记录的凭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以上款项的性质属于借款。小丽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有大量的生活消费记录,大伟转账给小丽的款项均未备注为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基于大伟、小丽双方系恋人并在恋爱期间稳定地同居的特殊关系,小丽对大伟的转账款项作出了合理说明,故大伟应就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大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也没有证据证实其交付的款项为借款,故大伟主张与小丽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小丽偿还欠款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大伟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徐汝玲 甘艳)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