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公路上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们可能首先想到的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如果遇上状况复杂、涉及多方责任人,并且一直无法达成共识的交通事故,各方责任该如何划分,又如何赔付呢?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多方驾驶员行车不规范导致多部车辆相撞,造成了一死多伤多损的后果,案件诉至法院后,其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且看平南法院民一庭法官如何抽丝剥茧、厘清责任。
2024年2月周某驾A车搭载张某等四人,在高速公路往梧州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B车发生追尾碰撞,周某的A车随后停在慢车道上(不能移动),周某和张某等几人下车查看,随后,杨某驾C车和王某驾D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由于王某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致使D车又撞到C车车尾,碰撞发生后C失控再与停在慢车道的A车发生碰撞;约30秒后,朱某驾驶F车从后方驶来,由于朱某驾车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致使F车与C车发生碰撞,上述碰撞事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四人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因无法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张某的家属将周某、杨某、王某、朱某及相应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即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10万余元。
A车保险公司辩称,其在本案中并无责任,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予以驳回。
C车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在C车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王某驾驶D车与C车尾右侧发生碰撞,碰撞后C车失控再与停在慢车道的A车发生碰撞,可见C车并无与死者张某发生过碰触,C车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未提供任何的原因力和作用力,对于张某的死亡更加没有提供任何的原因力。
案件焦点
一、被告A车保险公司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二、未直接碰撞到张某的C车是否应赔偿张某的损失?
三、对于原告的损失,各被告的责任应该承担?
平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事故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和朱某在此事故中均承担同等责任,周某和杨某和受害人张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同时,各被告亦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法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
回应问题一
事故发生前,张某作为A车的乘客,A车与B车发生追尾时,张某下车观察路况,身体处于车辆外,与A车的依附关系已完全解除,应认定为A车的车外人员,此时被其他车辆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已转化为后续事故车辆保险的第三者,并不属于A车的第三者,故A车的保险公司并不需要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回应问题二
《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朱某在此事故中均承担同等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是从行政管理角度认定,并不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分配不应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来划分,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被告杨某驾驶的C车虽并未对张某发生过接触,但其是导致王某驾驶的D车与张某发生碰触的间接原因,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结合事故责任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故本院认定由C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对张某的损失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18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回应问题三
根据《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责任划分,王某与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王某与朱某驾驶的车辆均承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D车和F车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对张某损失予以赔偿。综上,扣减保险公司此前垫付款,法院依法判决D车保险公司和F车保险公司分别赔付张某家属54万余元,C保险公司赔付张某家属18000元。
交通事故案件中,遇上连环车祸、涉及多方责任人,并且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的情况,给受害人索赔会造成一定的困难,本案就各方当事人的有责赔偿、无责赔偿在法律层面作了详细划分,为连环车祸受害人索赔提供了指引。
此外,法官提醒大家,随着汽车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随之上升,高速公路事故亦频繁发生,驾车人员要时刻将安全记在心,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谨慎驾驶,合理处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陈楚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