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买卖合同引纷争法官释法调解促双赢
A公司从事经营节能饮水机、不锈钢水箱,B公司向A公司采购不锈钢水箱,双方分别签订日期不同、内容相同三份合同。在双方签订合同后,A公司按约向B公司提供了不锈钢水箱,并安装完毕。但B公司未按约支付完毕剩余的货款,A公司催要货款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尚欠款项。
法官助理拿到该案后,认为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与书记员多次联系双方试图进行调解,但是B公司对货款有异议,开庭审理前意见仍无法达成一致。
开庭过程中,承办法官李仲权认为该案仍有调解的可能,再次进行调解工作,就争议内容对双方当事人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解释,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
案例二 秉公办案暖人心,当事人送锦旗表感谢
C公司将位于某公司的施工工程分包给D公司,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施工后,双方尚未进行结算;因双方对D公司所列“增量”工程是属于合同内还是合同外产生了较大分歧。遂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已签订分包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并诉请不再向D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11.37万元合同价款。
D公司在接到本院送达的C公司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后,辩称已按合同约定的施工清单内容完工,不存在未完工情况,不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C公司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没有依据,反诉诉请C公司支付剩余尚欠工程款及支付增加工程的款项,并向法院申请鉴定。
承办法官林小峻受理案件、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发现双方的争议在于案涉增量工程是否属于合同内,开庭后组织双方前往现场勘察,双方同意通过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但双方对鉴定初稿结果均有异议;后林法官组织双方与鉴定机构就异议部分面对面沟通,最终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还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遂根据已查明事实、最终鉴定结果作出判决,C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和合同外增加工程的工程款。C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结案后C公司主动履约,D公司向林法官送来锦旗,感谢林法官的尽心尽责、并多次联系组织双方调解的耐心与公正司法的决心!
撰稿:民二庭吴玉雯 综合办徐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