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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法护营商】审执协调“以保代执”兑现债权“加速度”
作者:黄倩倩 谢忠伟  发布时间:2024-11-01 17:52: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南法院民二庭在办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完成首个执保案款扣划案件:扣划金额10万元,从调解生效到实现执保扣划仅用1天,比传统保全后进入执行程序至少节约四十天以上。平南法院妥善采用“以保促调”“以保代执”的方式为当事人纾困解难,有力推动纠纷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原告某工艺品公司与被告某教育投资公司签订《工程装修改造协议书》,约定由某工艺品公司对某教育投资公司装修改造工程进行施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某教育投资公司欠原告14万多工程款未给付,因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平南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对被告公司账户存款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审理经过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因诉讼给双方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民二庭承办法官黄倩倩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表示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且在法院冻结公司账户后,还有一笔款项汇入公司账户,现法院已足额冻结案涉款项,但因被告系从事教育方面的公司,如果现在一次性将工程款给付原告,将导致老师的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公司经营将出现困难,希望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黄倩倩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向法院申请,希望能直接扣划保全账户内的资金10万元用以支付第一期工程款及律师费,剩余款项由被告在11月30日前给付完毕,并约定在履行第一期款项10万元后,解除本案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基于保全案件执行的特殊性,为确保执保扣划安全、具有可操作性及审执衔接顺畅,黄倩倩积极与执行部门协调沟通,在理顺扣划流程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申请作出扣划裁定,移交执行局。随后,执行局在收到扣划裁定的次日即成功将案款扣划至法院案款账户并及时解除被告公司的保全措施。本案实现了在不解除保全的情况下使保全款项用于保障生效裁判履行之保全目的,使债务人免于强制执行程序产生的执行费用及不良影响,两家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很好保障,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阶段足额查控的财产,经债权人申请,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由审判部门出具裁定,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予以扣划。此次平南法院首创民事保全财产执前扣划的方式是强化审执协调配合的生动实践,进一步优化和提升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效能,从源头上减少了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并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共赢局面。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