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向同事借钱,老婆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同事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还款,法院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钱该怎么还?
基本案情
被告阿荣、阿梅夫妻二人与原告老王是同事关系。阿荣因需要资金周转向老王借款8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老王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当月利息1600元,仅向阿荣转账78400元。阿荣出具《借条》一份给老王,阿荣在借款人处签名,阿梅在保证人处签名。阿荣陆续支付利息16600元后不再支付利息也不还款给老王。老王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二人诉至平南法院六陈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老王、被告阿荣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但双方约定月利率2%过高,依法应予以调整。被告阿荣已支付的12笔月利息共计16600元,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予以冲抵本金,被告阿荣尚欠原告老王借款本金应为7.4万余元,利息支持原告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阿梅对该案借款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原告老王主张被告阿荣与被告阿梅共同偿还借款。该案中,阿梅仅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名,没有在借款人处签名,事后也没有对该笔债务予以追认,老王也没有证据证实阿荣将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不应认定为阿荣与阿梅的夫妻共同债务;且阿梅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名,但未明确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应视为一般保证,对老王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老王与被告阿荣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已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故被告阿梅应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阿荣偿还原告老王借款本金7.4万余元及支付利息;被告阿梅对上述债务在被告阿荣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人们朴素的价值观认为,夫妻应当祸福与共,那么夫妻一方举债应认同为共同债务。但法律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综合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借款是否知情或追认,或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
该案中,阿荣向老王的借款既不认定为阿荣与阿梅的夫妻共同债务,阿梅也没有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不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阿梅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名,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先有主债务人阿荣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阿梅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陈炯列 张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