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孝亲报恩,慎终追远,祭祀祖宗的习俗。清明节、中元节、寒衣节,是祭祖的三大传统节日,深刻体现了中华民族重亲情、重家庭、重孝道的优良传统。今年清明节,老路(化名)一家上山祭祖,却发现祖坟被人破坏。近日,平南法院审结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要
2023年11月,被告甲公司承包了平南县某村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用推土机平整土地时,不慎将老路家的坟墓损坏。今年清明节,老路一家准备祭扫祖坟时才发现祖坟被毁坏,随后寻求多方处理解决,但被告甲公司以其在案涉项目施工行为已尽到现场核实的审慎义务,公司经多次踏勘现场均未发现有坟墓,此后才进行施工,且现场没有找到金坛罐体和骨骸,原告仅凭几片碎片不足以证明是保存有骨骸的金坛为由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老路遂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甲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老路提供的2022年清明期间拍摄该祖坟的照片,可以明显看出有坟墓,而甲公司作为坟墓所在地的施工方在施工时却没有发现有坟墓,存在疏忽大意,并且原告在当地农村传统安葬区并按习俗定期祭拜的祖坟遭被告损坏,不论被告系故意还是过失,均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法院还认为,祖坟作为亲人缅怀先人、祭祀祖先的特定场所,承载着亲人重大精神寄托,维护祖坟的完好是一种公序良俗。现原告家族祖坟遭被告损毁,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祭祀活动,给其心理和精神带来一定的伤害。法院结合本案发生的客观事实,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侵权方式、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和风俗习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被告甲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近亲属可作为当事人起诉。自然人死后,其人格权也随之消灭,但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根据传统伦理观念以及风俗习惯,坟墓是后人追悼先人的特定场所,寄托了生者对逝者的哀思,更是对生者的一种精神寄托。因施工不慎损坏坟墓,既侵害了死者的人格权益,也给死者近亲属造成了精神伤害。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既保护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满足了生者的精神需求,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民一庭 陈楚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