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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借条上的出借人要向借款人归还借款?
作者:覃成成 吴同燕  发布时间:2024-09-26 18:09:58 打印 字号: | |

通讯员 覃成成 吴同燕

一般而言,出借人是借钱方,借款人为需要借钱的一方借条上,小乐在借款人处签名,小帅在出借人处签名,但是法院最终却判决出借人小帅要给借款人小乐还钱,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回顾

原告小乐与被告小帅同事关系2022年11月,小帅以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向小乐借款人民币6000元双方通过网上在线签订《个人借条》但是《个人借条》载明的内容为乐向帅强借款6000元,借款年利率为12%,于2023年11月7日归还,乐在借款人处签字,帅在出借人处签字。

原告小乐称:“因为当时跟他(被告)关系很好,他签完之后在微信发链接给我签字,我因为信任他没有注意就签字了,我在‘借款人’处签字,我以为我借钱出去就是借款人,没注意看他签字的地方是‘出借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7日18时许,原告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小帅转账5650元。2024年3月1日原告在微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小乐与小帅定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予以证实,虽然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条》载明小帅是出借人,但是根据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可证实该《个人借条》的内容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小乐也对借条的签订此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且小帅对其向小乐借款的事实予以承认。最终,法院判决小帅归还借款本金5650元给原告小乐。

法官

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因此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会仅凭一张借条就推定谁是“借款人”谁是“出借人”需要综合多方的证据证实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案中,虽然《个人借条》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但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小乐的出借人身份。

提醒广大网友在签订合同、借据、收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时,必须仔细阅读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特别是在签名时,要明确标注自己的身份,是买方、卖方、借款人、欠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等,确保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清晰明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