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门路”“关系硬”,花钱就能办通事。有人敢说,有人真信。一男子出狱后“重操旧业”,利用信息差、他人信任,谎称能“疏通关系”帮助狱友过得滋润,骗取狱友家属钱财,最后刑上加刑“再进宫”。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甲曾因诈骗、盗窃犯罪入狱,在入狱服刑期间认识其他服刑人员何某。2022年8月,陈甲刑满释放后电话联系何某妻子,即该案被害人陈乙,自称其是何某的狱友,并谎称何某在监狱过得很辛苦,其可以帮忙疏通监狱民警让何某在监狱过得轻松一点。在取得陈乙的信任后,陈甲以帮忙疏通关系为由骗取了陈乙现金40000元和一盒茶叶,后其将诈骗所得钱款花光。2023年1月,陈甲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民警在陈甲处扣押现金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陈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平南法院判处被告人陈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陈甲违法所得39100元返还给被害人陈乙。
法官提醒
不法分子经常利用受害人希望花钱买平安、信歪门邪道不信法治的心理实施诈骗,谎称认识领导或者“有关系”,只要收取一定“费用”万事都可运作,可以在孩子入学、介绍工作、免于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这些是诈骗分子的惯用伎俩,切不可轻信。广大群众在工作生活中要保持理智,提高警惕,办事要走合法途径和正规渠道,切勿心存侥幸、轻信“关系”,增强防骗意识,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综审庭 吴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