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赖建来 梁浩威
8月21日上午,平南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了一起涉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平南法院首次在珠江水域的渔政船上巡回审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某在平南县辖区自然水域禁渔期,于2024年5月6日3时许在广西平南县上渡街道下渡水闸下游南步坑附近河段使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水产品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评估,被告人莫某需对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采用直接放流鱼苗32.1千克的方式进行修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成立。莫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莫某的犯罪行为致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破坏,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结合被告人莫某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对案件进行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莫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珠江水域平南段放流鱼苗32.1千克,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
经法官、检察官释法明理,被告人莫某表示服从判决,并自愿履行修复生态环境义务。在平南法院、平南检察院以及渔政等部门的监督下,莫某当场履行了放流鱼苗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