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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全国生态日】平南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吴明燕  发布时间:2024-08-15 17:44:25 打印 字号: | |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2024年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发布4件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等多个领域,旨在表明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以及采取有力的司法措施,增强社会保护生态自然环境的法治意识。

案例一  陈某、高某、邓某犯污染环境罪

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明知高某、邓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平南县某公司的厂房出租给被告人高某、邓某等人用于提炼铝灰。被告人陈某还伙同他人(均已判刑)提炼后生产的铝灰渣进行非法处置,将铝灰渣倾倒在平南县某公司等地填埋。经鉴定,填埋的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归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陈某、高某均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分别缴纳环境修复金150万元、1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高某、邓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依法判处陈某、高某、邓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陈某、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至二十五万元不等。

案例二 钟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钟某在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店铺经营野生动物制品穿山甲生意,并将穿山甲片进行加工成手串、手链、挂件等饰品并进行售卖。办案民警搜查中发现钟某经营的两间首饰店销售柜台发现一批疑似穿山甲片挂片、手串等制品。经鉴定,送检的甲片中有257件(片),共重(0.361千克)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磷甲目穿山甲属动物磷片产品,价值人民币103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非法收购、加工、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因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钟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在判决生效后赔偿因其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34元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平南县检察院。

案例三  何某犯非法捕捞罪

2023年3月某日凌晨(每年3-6月属于禁渔期),被告人何某在平南县浔江江段使用电鱼工具(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缴获电鱼工具、渔获物123.75千克。经评估,何某上述行为已导致生态损失,建议采用直接放流成鱼371.25千克和幼鱼1146565尾的方式对受损水生生物资源进行修复。国家为此支出的鉴定费用为4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受刑事处罚。何某的犯罪行为致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破坏,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处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在珠江水域平南段放流成鱼371.25千克和幼鱼1146565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受损水体,并赔偿评估费用4000元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四  李某犯滥伐林木罪

2023年2月,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明知已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间的情况下,雇人砍伐了其承包的位于平南县大鹏镇的林木。经鉴定,上述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47.64立方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我国法律分别从民事、行政、刑事方面规制着不同程度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根据行为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程度,轻者可能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重者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平南法院呼吁广大群众自觉提升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一起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吴明燕)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