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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法行】上班被割伤不算工伤,原因是……
作者:吴明燕  发布时间:2024-08-01 11:04:38 打印 字号: | |

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了劳动者因工作发生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形,均能认定为工伤吗?

基本案情

某清洁服务公司负责平南县某乡镇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李某系该公司的保洁员。2023年5月,李某完成上午保洁工作,将垃圾清运车放回车位后,欲从车上将捡拾回来的大件玻璃搬运下来归集后拿去售卖,在搬运玻璃过程中被突然碎裂的玻璃割伤左手手臂,其后经简单包扎送医治疗。2023年8月,李某向平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经调查询问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受伤不是工作原因所致,不予认定为工伤。李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县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

平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完成垃圾清运工作后,欲将捡拾的玻璃搬运下车归集拿去售卖的行为,不属于本岗工作,不是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其是因个人处置垃圾物品造成的伤害,并非工作原因所致,其受到事故伤害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平南县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正确,于是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搬玻璃的目的是为了收集可回收废品拿去卖,是为了个人利益,并非为了公司利益,如果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谋取个人私利之时受伤认定为系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伤,势必会造成不良社会风气,且于法理不合,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不能仅表面理解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更要看伤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是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即职工受伤与其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与用人单位利益之间的关系。案中,李某虽然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其受伤并非是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而是因谋取个人利益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不能认定为工伤,李某受伤导致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工作中遭遇伤害,是工伤保险保护的范畴,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如劳动者为谋求私利或非法利益而遭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所遭受的损害由其自行承担。吴明燕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