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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绘“枫”景】“法官,我99.99%确认她就是被告!”
作者:黎德群 张滢丹  发布时间:2024-07-12 08:29: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安法庭开庭审理了一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硬颈”告错人,被告当庭主张赔偿,法官“硬核”查明事实并促使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一次性”解纷减轻当事人诉累

“小甲,你可以伤害我的感情,但不能骗我的钱。”

小培向法院起诉称,其与小甲网上相识,小甲在2020年12月多次以母亲生病、生活需要开支为由共向小培借款4700元,但后玩起失踪,电话不接听,微信也不回信息,小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甲偿还借款4700元。

“法官,我是小甲,但我不是原告找的小甲

得知自己“被告了”的小甲致电主办法官称原告“告错人”。原告小培提供的被告电话号码以及微信号不是本人使用,希望法院能与原告反映该问题并撤回起诉。获悉情况后,法官指导她查询其名下的手机号码是否与该案相关,如发现信息被人冒用,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官,我99.99%确认被告就是小甲!”

法官立马要求小培核实被告身份,指导他通过申请微信电子转账凭证,以便锁定他微信转账给对方的真实身份,另建议他通过声音、相貌等多种方式确认小甲是否为他所告之人但原告坚持自己没有告错人,没有按照法院指导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

“法官,原告无端起诉徒增我的诉累,他要赔!”

庭审当日,小培仍坚持小甲就是在微信中向其借款的被告。小甲也坚持其根本不认识小培,由于小培无故起诉其本人,并在庭前拒绝沟通,导致其为应诉奔波劳累还引起家人误解,让其不堪其扰。小甲当庭明确要起诉小培,要求小培赔偿其相关损失。

“法官,嘿嘿,我还真告错人了。小甲,对不起。”

法官随即当庭要求小培申请微信电子转账凭证,以确认微信中借款人的身份。小培操作后发现微信实名认证不是小甲。小甲也积极提供线索证明小培转账对象的名字与小甲的真实姓名相差一个字,至此,小培搞了“乌龙”实锤,确实是告错了人

“一次性解决矛盾纠纷,赔偿1000元。

本着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法庭当即主持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小培当庭撤回对小甲的起诉并当庭向小甲赔礼道歉,另外赔偿小甲1000元经济损失,小甲承诺日后不再就本案向小培主张赔偿。

【法官说法】

民事错诉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民事错诉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因原告错误起诉而被动地进入诉讼程序,为了防止自己承担败诉责任,可能需要调查取证、聘请律师、参加庭审等,耗费时间、金钱和精力,必然造成相应损失,如果原告不予赔偿被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这对被告是不公平的。

法官谨以此案提醒,原告在起诉时应尽到审慎的义务,确定被列为被告的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避免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如果因为原告告错人的行为侵犯了无辜被告的合法权益,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了相关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黎德群 张滢丹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