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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无证行车撞倒“电驴”后逃逸——“驶”不得!
作者:张滢丹 黄爱飞  发布时间:2024-06-18 08:31:21 打印 字号: | |

无证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这种情况下的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该如何担责?

某日,阿燕的丈夫驾驶小车到朋友处饮酒,因酒后不能开车便将车钥匙留在朋友处。次日,胆大心宽的阿秀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阿燕及其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该辆小车上路。阿秀驾车通过某十字交叉路口时,与老王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老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阿秀弃车逃离现场。

经认定,阿秀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老王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老王因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属十级伤残。

老王将阿秀、车辆所有人阿燕、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平南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多万元。

被告阿燕辩称,阿秀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便驾车上路,她对此并不知情,对该起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阿秀辩称,事故发生不仅因为她无证驾驶造成,老王也要承担同等责任。一是老王违规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上路,没有戴头盔且穿拖鞋驾驶;二是老王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强行变道抢过路口,让驾车直行的她避让不及。所以,她认为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老王因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另外,她认为老王主张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不合理。老王住院高达48天,存在故意拖延出院时间的嫌疑,主张的护理费用过高,且无需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

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车辆驾驶员阿秀无证驾驶,且事故发生后逃逸现场,该情形属于保险免责范围,原告的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主张保险公司与被告阿秀、阿燕连带赔偿其损失没有依据,保险公司仅为代赔主体,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

交警部门就该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秀负全部责任,老王无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阿秀对此提出异议,因其未能提供切实、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交警部门认定的事实,故对其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造成该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告老王的损失应由被告阿秀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案涉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因被告阿秀无证驾驶且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则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阿秀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阿燕对其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阿秀驾驶阿燕的车辆并未得到阿燕的允许,阿燕对此并不知情,阿燕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4万余元,被告阿秀赔偿3万余元给原告老王。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该案中,阿秀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且事后逃逸,既造成对方十级伤残,自己承担了大额赔偿;又使朋友的车辆损坏,友谊的小船估计也出现裂痕;后续可能还面临保险公司追偿等后果,可谓损失惨重。老王在事故中虽无过错,但要是其能更加注意安全行车,可能就能避免这无妄之灾。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平南法院在此呼吁,大家在日常出行中要消除侥幸心理,开车要持证上路、文明驾驶、安全行车,积极维护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为自己生命负责,为他人生命负责,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张滢丹 黄爱飞)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