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男孩在无监护人看护的情况下横穿马路,不幸遇到车祸致自身十级伤残,作为父母该做些什么?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向原告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职责。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老马驾驶一辆普通客车行驶在二级路段时,遇到6岁男孩明仔横穿马路,老马发现后避让不及,造成明仔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老马和明仔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经鉴定,明仔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明仔及其父母将司机老马、车辆所有人老吴、车辆的承保公司诉至平南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多元。
法院调解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与原、被告双方沟通。话说回来,明仔的父母虽然提起了该案诉讼,在法院组织调解过程中,二人却不甚积极应诉。
“法官,我们工作太忙了,没办法参与案件调解的,关于案子的处理情况,你与我们律师沟通。”
“法官,我们长年在广东务工,孩子平时在家跟爷奶一起生活,你问及孩子的情况我们也不了解。”
“法官,我们真的没有时间回来领取《家庭教育令》,你交给我们律师就行!”
面对明仔父母的不理解、不配合,承办法官不懈努力,几番致电做足思想工作。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将协议内容履行到位。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明仔父母监护不当、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未对儿子明仔进行安全教育,明仔因缺乏安全出行的生活常识,在社会生活中未能安全出行,致使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故向明仔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并通过电话一字一句向其宣读该令内容,严厉纠正二人作为明仔父母,却在该案中当“甩手掌柜”的错误认识。
法官说法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该案中,6岁的明仔到马路上玩耍并横穿马路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明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时刻注意让小孩远离危险,对其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并多加看护和约束,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父母之爱子,则为其计深远。”关于养育孩子,父母应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于孩子的行动该约束就约束,该提醒就提醒,该教育就教育。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即使得到再多的赔偿,也无法改变小孩受到伤害且已残疾的事实。所以,让小孩远离危险才是父母对小孩最大的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