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生活中参加健身、兴趣班等培训活动时,以“优惠价”报的课程,一旦需退课退费时,则遇商家要求按“原价”折算退费,并由商家掌握“最终解释权”。所以,退费时应按“优惠价”还是“原价”计算?请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原告杰仔正式报名参加被告某教育培训公司的“团购活动课程”,课程优惠总价2980元(含轮滑70节、绘画70节);报名后,被告某教育培训公司仅给原告授课了绘画课程12节。后因授课场所的租金问题,被告与出租方发生纠纷,导致被告无法继续给杰仔授课。杰仔认为,某教育培训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特向平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未上的剩余课时费2645元。
被告某教育培训公司辩称,其因租金等问题与培训场所的业主发生纠纷,被业主强行锁门,导致无法正常开课。原告杰仔报名的课程,参加了优惠活动。如果其要求退费的话,不能享受优惠,已上课程应当按原价40元/节计算课时费;且已赠送的玩具、校服等物品按相应价值进行扣减。即被告要求解除与原告杰仔的教育培训关系,并补交1元培训费。
审理查明
平南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主张返还剩余课时费。
关于退费金额的计算标准,考虑到被告是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原告是消费者,本案中应认定被告已承诺收取“70+70节数”优惠价2980元的课时费,即作出了以打折后的优惠标准计收课时费的承诺。故应认定原告交纳的2980元系140课时的对价,按照以总交费额除以总课时后计算课时的收费标准,将剩余的课时费返还给原告。计算方式:(总交费额2980元 ÷140课时) ×剩余课时(140课时-12课时)=2724元。被告应返还原告课时费2724元。被告主张应按原价40元/节计算课时费,法院认为是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告对此并无过错,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现原告主张被告退还2645元课时费,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报名时赠送的玩具、校服等物品如何处理的问题。被告对其学员赠送玩具、校服在性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目的在于吸引学员报名参加课程,而原告已报名参加了课程,表明赠与合同所附条件已成就,则赠与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现合同已解除,原告对此并无过错。对被告主张其赠送的玩具、校服等物品应按相应价值进行扣减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近日,平南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某教育培训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未使用的课时费2645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