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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买卖无书面合同,如何要回货款?
作者:吴玉雯  发布时间:2024-05-14 17:03:01 打印 字号: | |

通讯员 吴玉雯

未签订纸质的买卖合同,双方亦未签订对账单,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近日,平南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陆甲与莫乙系亲戚关系。陆甲从事木材生产加工,并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陆续供应木条给莫乙,双方系通过微信对供货的数量及时间进行沟通并结算。供货期间,陆甲多次在微信发送尚欠货款数额信息给莫乙,莫乙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部分货款给陆甲。

2022年11月某日,陆甲发送微信消息给莫乙:“今年差11219元,去年差的28万元整”,莫乙:“好的”。

2023年1月某日,陆甲催促支付拖欠的货款,莫:“明年就可以了,……明年你20几万应该可以还给你”。

次日,陆甲发送微信信息给莫乙,询问拖欠的货款以及商谈生意计划,莫乙:“亲戚,我差你20几万,我认数”。

2023年11月某日,陆甲发送信息给莫乙:“你看看你那边,这些货款能不能转过来,21年的旧数有28万,新数31000加上一次16000,4万多,你要备注清楚是货款……”莫乙并未回复。

2023年12月18日,由于莫乙不支付货款,陆甲诉至平南法院。

法院审理

订立合同的形式不仅仅包括通过签订纸质的书面合同、口头形式约定等,也可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订立。该案中,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木条,此后在微信中与被告沟通供应木材的数量、时间等事宜,被告亦通过微信支付货款给原告,可见通过微信订立合同、支付款项是双方的交易习惯,因此,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综合全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平南法院依法判决莫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327464元及资金占用费给陆甲。

法官提醒

由于微信、QQ等联系的便捷性,买卖双方基于信任和便利,未签订合同就通过微信、QQ等软件进行交易。这种交易虽然便捷,法律风险却因在商业往来中留存证据的意识比较淡薄而与日俱增,一旦产生纠纷,往往容易陷入被动。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尽量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从而促进合同履行。若未能签订书面合同,出卖人也应注意留存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相对人已接受的证据,如送货单、对账单等债权凭证,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