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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次性解决纠纷妥善化解涉企矛盾
作者:张月  发布时间:2024-05-11 17:06:50 打印 字号: | |

“这个方案不仅冲抵了拖欠的租金,还将滞留在现场的机器全部清场,真是太感谢法官为我们三方和解做出的努力!”——被执行人彭某由衷说道。

近日,平南法院执行局在办理一起涉企执行案时,以“一次性解纷”的能动司法理念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防范“一案生多案”,以高效快捷的工作方式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案外人平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该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注销登记)于2020年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将其名下的场地出租给矿业公司经营机制砂石厂使用,租赁期限为十年,由矿业公司支付租金,第二年起每年递增3%。2021年9月30日,矿业公司与彭某签订了公司转让协议书,约定矿业公司将公司资产转让给彭某,彭某代替矿业公司结清尚欠的租金,同日,物业公司、矿业公司与彭某签订了三方协议书,约定由彭某接手管理使用该场地并支付矿业公司尚欠物业公司的租金。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如约履行了交付场地义务,矿业公司亦支付了部分租金,剩余部分租金彭某、矿业公司未继续支付。此后,双方对后续租金的支付金额及该场地租赁合同是否继续存续产生争议,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彭某给付到期租金及将出租场地交回物业公司管理使用。

  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彭某支付租金11余万元(2021年9月30日尚欠部分)并腾空租赁场地,支付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场地的租金给物业公司。判决生效后,彭某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物业公司就生效判决判项支付租金、腾空并交付租赁场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进行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彭某尚欠物业公司32余万元租金并用其名下位于租赁场地内的机械设备折抵租金12余万元交付给物业公司,剩余租金分期支付给物业公司,案外人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协助物业公司交付机械设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并确定双方于2023年5月6日自行腾空案涉场地。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已按约如期履行完毕

该案的成功调结,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腾空的涉案场地也被盘活投入市场,使企业重新焕发经营活力,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也给了被执行人“喘息”的机会,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张月)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