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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捞”自己,人没捞着,钱还能退吗?
作者:张现活  发布时间:2024-02-06 09:54:04 打印 字号: | |

花钱“捞”自己,人没捞着,钱还能退吗?

花钱托人“疏通关系”,事未办成钱退得回来吗?长期以来,请托办事的“歪风邪气”屡禁不止,心术不正之人一旦“摊上大事”,首先可能想到的就是“找关系”之类的。事办成了可能大家侥幸逃过,事若办不成,纠纷也就随之而来。

2021年,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南警方立案侦查,刘某通过其亲属找到自称“有关系”的李某,李某承诺帮忙“捞人”,刘某多次支付李某“捞人费”共计6万元。后因李某“捞人”未成且拒不退款,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其“捞人费”6万元

审理情况: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给付钱款希望能免于刑事处罚,该行为系违法请托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原告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目的,这种行为本身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根据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原则,基于该违法请托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另外,原、被告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综上,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说法:民法典尊重并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必须合法有效,请托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更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拟写人:丹竹法庭 张现活)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