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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交通事故定残后意外死亡的,是否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
作者:黄爱飞  发布时间:2024-01-30 08:27:17 打印 字号: | |

【龚州说法】交通事故定残后意外死亡的,是否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设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受害人将来生活,与受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联系极为紧密,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该权利随权利人生存而存在,随权利人死亡而消灭。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谢某驾驶重型货车与覃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覃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经鉴定,覃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膝关节功能丧失,属九级伤残。后覃某因其他疾病去世,其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谢某、保险公司按城镇标准赔偿19年的残疾赔偿金。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覃某虽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但其在本案起诉前出于本案交通事故之外的原因死亡,虽然其生前已经定残,但其因死亡导致未来收入已经恒定为零,不存在收入减少的问题,故自其死亡起已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间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覃某死亡之日。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覃某家属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8857.51元。

法官说法: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而导致未来收入减少的一种损失赔偿,其本质是对受害人日后可得利益的赔偿。受害人在诉讼终结前因其他原因死亡后,不存在因劳动能力部分丧失而导致未来可得利益减少,且其死亡与侵害行为之间没有关联的,不再按照20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