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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绘“枫”景】思旺法庭:生产队维权,村民能被代表吗
作者:陈炯列  发布时间:2024-01-10 09:21:53 打印 字号: | |

【法庭绘“枫”景】思旺法庭:生产队维权,村民能被代表吗

村民小组是农村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基层治理和服务的“末梢”。虽然村民小组长担负着带领村民群众管理村民小组全面事务的重任,但村里的重大事项都需要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表决。如果村民小组会议出现“少数人代表大多数人”的情况可能会损害大多数村民的合法权益时,法院应该如何维护公平?

基本案情:AB队因山林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多年经过政府处理和多次的行政诉讼最终明确该林地权属属于A,地上的林木AB队各占一部分并限期双方自行采伐完毕。B队即使穷尽法定维权程序,仍然不服处理结果于是决定以不采伐林地上的林木、不交还林地给A队的方式来表达无声抗议。因B队一直未履行交还林地给A队法定义务致使A队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A队诉至法律,要求B队将所属的林木采伐清除,将林地交还A队经营管理。

审理结果:案件经开庭审理,A队的生产队关于起诉事宜的会议记录只有10人(户)参会,7人(户)签名。经核实,A队经济组织成员有150余人,40余户,其召开的会议,参会人数或户数与表决人数或户数远远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比例,存在大多数村民被代表的情况。为敦促A队部分成员遵守法律,避免少数人决定生产队的重大事宜,维护大多数村民的合法权益,法官多次致电该队小组长进行沟通,告知其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村民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但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合法合规地召集村民开会,公开、正当地表决通过以后再行起诉。经过多次释法说理,A队小组长终于理解到法律是必须要遵守的,村民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充分的保障,为了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其决定撤诉,待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后再起诉。

法官说法:近年来,村民小组以及村民通过诉讼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说明“三进”普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法律是系统性的,专业要求比较高,导致部分村民小组成员对法律的理解不够透彻,在维权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少数人即决定队中大事的情况,这不符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初衷。每一个案件都是最好的普法宣传,所以在办理该类型案件的时候,释法说理就显得更为重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陈炯列)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