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州说法】平南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进乡村
近日,平南法院在平南县同和镇平美村委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滥伐林木罪案件,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22年4月份,未按照采伐证上规定的种树(桉树)采伐位于平南县同和镇平美村大尾屯“大界尾”岭的林木,砍伐的林木树种有桉树和杉木,后将林木售卖。经鉴定,被告人砍伐的杉木蓄积量为40多立方米,提请本院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基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了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将择日宣判。
下一步,平南法院将继续坚持打防结合的原则,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环保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环保知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是我国珍贵的自然资源,擅自砍伐、盗伐林木不仅破坏了林地资源,还会被依法追究责任。提醒广大群众注意,需时刻牢固树立环保观念,依法持证砍伐,切勿心存侥幸心理。(韦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