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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昔日闺蜜朋友圈互怼 法官释法说理促和解
作者:陈炯列  发布时间:2023-11-08 08:15:24 打印 字号: | |

龚州说法:昔日闺蜜朋友圈互怼 法官释法说理促


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特点,个人言论一经社交软件发布后,很容易造成他人的围观、评论和传播,特别是涉及他人负面言论,往往是行为人不可预知的,因此,在网络上甚至要比在现实生活中更为谨慎地规范自我的言行。

小红与小白曾是好闺蜜”,双方因一些矛盾导致情谊破裂2023年1月,小红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图文动态,文字内容露骨且具有侮辱性,并在该动态配上了小白被打上马赛克的“敏感”照片。小白发现该动态后,认为小红所发该动态虽未指名道姓,但打码照片及配文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双方熟识的朋友均能知晓。另外,小白认为因为小红发布不实信息,导致其丈夫对其产生不信任而离婚,也给其个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小白也陆陆续续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一些暗指小红的带有侮辱性的动态。小红得知后,认为小白捏造事实,使其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遂诉诸法律,要求小白赔礼道歉和澄清事实,消除此事对其影响,另外还要求小白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等费用1500元。

庭审中,小红与小白激烈交锋,承办法官当庭批评了当事人双方通过网络互相诋毁的不理智行为并对双方进行了耐心释法说理,告诫双方解决矛盾和维护自身权益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网暴”行为导致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达成和解,小白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小红看在小白态度诚恳,接受了小白的道歉并自愿放弃了索要赔偿的诉求。

法官提示

龚州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一旦发布的不实信息导致社会人群对特定对象的人品、行为等社会评价降低,则可能会侵犯人格权,这是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