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州说法:
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子女能否向法院诉请变更数额?
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未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这一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下面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例会给出答案。
阿金与刘妹于2011年12月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1月生育女儿小金,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由阿金每月向刘妹支付婚生女儿小金的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金年满18周岁。离婚后,小金一直随母亲刘妹生活,父亲阿金偶尔探视女儿但从未支付抚养费,刘妹遂与女儿小金将阿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金给付一直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0000元并要求阿金以后自2022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数额变更为2000元每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妹与阿金在离婚协议书中达成的子女抚养及抚养费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阿金应按约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离婚至今阿金未支付过小孩抚养费,故刘妹请求阿金支付离婚至今被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小金主张阿金自2022年10月起每月向小金支付抚养费2000元能否支持的问题,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刘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经济能力和抚养孩子可能产生的有关费用有所预知,其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应当严格依照协议内容履行。故对小金主张将抚养费的数额变更为每月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龚州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根据上述规定,子女确实可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子女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必要”的情形。
刘妹与阿金离婚后,社会生活水平及消费水平并未发生明显变化,且起诉距离双方离婚尚未满一年,没有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出现,故对小金主张将抚养费的数额变更为每月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