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成成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被告人周某因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于2023年4月14日,使用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广西玉林市博白县运输140瓶罐装液化气回广西平南县,并在平南县镇隆高速路口被民警现场查获。并将其运输的液化气罐扣押。
据周某供述知道液化气属于危险物品,其运输液化气没有经过经营许可审批,也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运输液化气没有携带防护措施,连最基本的车载灭火器其都没有携带,知道没有合法手续运输液化气是违法的,而且驾驶的车辆也不是危运车辆。因为运输一次液化气会得200元报酬,所以其才会帮助他人非法运输液化气。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龚州说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条明确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人员、车辆应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和运输许可。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案中,被告人邹某在无从业资格且未取得相应运输许可的情况下运输经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的液化石油气,已经危及公共安全,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均需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否则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时值高温炎热天气,从事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行业者,更应合法经营、依法运输,切勿因一时利益驱使,以身犯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