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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父亲欲拒“费钱”的监护权……法院判了!
作者:张现活 张滢丹  发布时间:2023-09-27 17:53:49 打印 字号: | |

张现活 张滢丹

离婚后子女闯祸了谁负责?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对此作出法律解答。

娃闯祸了家长“埋单”,父称离婚了不应“花钱”

阿强和阿珍婚后育有一女小美,在小美十岁时,阿强和阿珍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小美由阿珍抚养。此后小美一直随阿珍生活。五年后,小美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将路人甲撞伤,造成甲九级伤残,需赔偿高额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甲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将小美、阿强和阿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阿强作为小美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阿强辩称,其与被告阿珍离婚后,小美已随母亲阿珍与他人另行组成家庭,阿强不再是小美的监护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对小美的过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监护权利义务未变,法院判决父母共同担责

平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生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天然亲权关系,这种关系不因生父母的婚姻状况以及是否直接抚养、教育孩子所改变。虽然阿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教育小美,但阿强与小美之间的父女关系并未发生改变,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从未因阿强与阿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在小美侵害他人人身健康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阿强作为小美的法定监护人之一,系适格被告,阿强应当就小美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强、阿珍共同对小美的侵权行为向甲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龚州说法】

法律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平等地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即父母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它不会因婚姻消失而消失。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父母与其在未成年子女“闯祸”后,推诿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不如在平时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在家庭教育上下功夫,多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与孩子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