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您好!我找甘德昌法官,有一面锦旗我要当面送给他!”——9月5日上午,平南县人民法院六陈法庭立案窗口,两名当事人手捧鲜红锦旗激动地对工作人员说道。
借用通道廿五载,昔日邻里起纠纷
玲姨与阿勇两母子是一起物权保护纠纷的当事人。原告玲姨户于1982年依法取得某村自留山使用权并于当年建成砖瓦房屋一座。1987年,被告阿南户为方便建房,阿南的父亲找到玲姨的丈夫借用了玲姨户门前空地以及门前右至两户自留山分界处岭地作为运输建材的临时通道使用,约定待被告户建成房屋后不允许再经此通行。次年被告阿南户建成正屋并在房前修建了斜坡路,与山脚下的村公共道路连接,经此进出其房屋。后来阿南又在其房屋后面空地修建一条排水明沟。2005年两户当事人因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举家搬离,至2022年原告户因在旧址重建房屋,两被告提出要重修其以前建房时借用原告户的通道,原告不同意,并在双方自留山交界处堆放泥土,种上树苗等作物并在旧房址处搭建简易房,以阻止被告重修扩建该通道,却屡次遭被告推倒破坏。原告户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户停止侵犯原告户自留山林地、宅基地使用权。
明察秋毫不偏倚,一锤定音止纷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阿南户自1988年建成房屋后便在该房屋门前面地坪外边开辟了一条至山脚边的斜坡路,与村中公共道路连接。此后被告户进出该房屋均利用该斜坡路。该斜坡路至今仍然与村中公共大路畅通。经法官从现存的排水明沟现状进行勘察,该排水明沟不适宜通行摩托车或其他机动车,因此可以推断被告户至少是从修建该排水明沟之后不再正常从其房屋后面与原告户相邻的自留山地争议处进出该房屋,争议处并未形成历史性通道,该处并非进出被告户的唯一通道,更不是主要通道。本案争议处系原告的自留山部分,原告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土地经营权具有排他性,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的自留山范围修建通道,侵害了原告的土地经营管理权。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修建经过原告自留山及其旧屋地通道的行为。
案后,玲姨表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当下定决心要起诉被告时,被告曾说她一农村妇女哪里来的底气,现在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回答这个问题。于是玲姨向甘德昌献上印着“秉公执法 真心为民”的锦旗:“我的底气就是为民办实事的人民法官!”(蒋叶青 潘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