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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汽车“以租代购”违约惹官司,法官当庭调解实质化纷
作者:张现活  发布时间:2023-08-25 17:26:51 打印 字号: | |

汽车“以租代购”是近年兴起的一种汽车融资租赁的购车模式,购车者先以租车的方式使用汽车,每月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直到付清合同中双方达成的金额或者达到一定期限后,汽车从租赁公司处过户至购车者个人名下。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丹竹法庭调解审结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通过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巧妙化解双方矛盾,实现纠纷实质化解。

2022年7月13日,被告与原告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汽车“以租代购”《租赁合同》,在履行期间,被告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租金。因多次联系后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按约支付剩余9期租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158844元

庭审中,被告表示,如能正常工作的话其完全有能力支付租金,但受疫情影响,工作不稳定,导致预期收入不理想,致使不能如期支付租金,现在案涉车辆已经被原告收回,希望原告减少租金及免除违约金。原告也表示,其作为民营企业,在疫情环境下经营十分不易,且被告违约在先,如果轻易减免可能产生消极示范效应,加剧资金链困境,故坚决不同意被告的方案。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仔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后,确认了双方陈述的事实一边是被告情况特殊影响了收入,并非故意拖欠租金;另一边是原告属于民营企业,经营不易。法官就掌握的情况敏锐地判定双方有调解的可能性耐心与双方沟通,一方面向被告陈明利害,让其认识到自己违约在先应当承担责任,涵养诚实守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向原告分析利弊,令其认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价值。最终,原告有所触动,同意减免部分违约金,且给予被告较长的还款期限,双方当庭签订调解协议。

龚州说法

汽车“以租代购”模式其以较低征信门槛、低至一成首付以及灵活的融资租赁期限,极大满足了部分消费者的用车需求,这种购车模式颇受青睐。但购车消费者在汽车以租代购时应当理性判断自己的经济能力,在能力范围内消费,同时要理解清楚合同条款,了解合同权利义务,签订合同后要按约履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