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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婚内妻子向第三者转账,丈夫能否追回?
作者:吴明燕  发布时间:2023-08-02 09:19:36 打印 字号: | |

通讯员 吴明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擅自频繁给第三者转账,威胁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丈夫能够追回这些款项吗?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丈夫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案件,我们来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2012年阿智与小芳登记结婚。2018年,大勇与小芳交往认识,互有好感并产生婚外恋情。2018年至2023年,大勇在与小芳的交往中,以各种理由要求小芳向其转账,小芳通过微信累计向大勇转账了13万元,大勇累计转账1.6万元给小芳。阿智发现大勇和小芳的不正当婚外恋情及金钱往来后,小芳要求大勇返还钱款无果,阿智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返还小芳多次转给大勇的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法有效的赠与关系应当建立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小芳与阿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芳基于其与大勇建立的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未经配偶阿智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大勇,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还严重侵犯了阿智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大勇因赠与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平南法院遂判决大勇向阿智退还受赠款11.4万元并从阿智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赠与行为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婚姻关系第三者,该赠与行为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夫妻之间难以避免会产生争执和矛盾,发生冲突时我们要正视和解决矛盾,而不是回避问题或将冲突归咎于感情问题,甚至在感情上寻找其他宣泄口,这不仅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损害夫妻感情,打破现有稳定的生活,也会给家人和孩子带来阴影。法院裁判能挽回夫妻之间受损的财产,却无法挽回因此受损的感情,希望每个人做事前要三思而后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文中提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