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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雁护航】支持变更监护人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作者:巫林徽  发布时间:2023-07-26 17:36:18 打印 字号: | |

“阿婆,打扰一下,请问xxx住在哪里?”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潘春柏带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以巡回法庭方式赴安怀镇审理了一起变更监护人案件,以司法之力护航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案件概况

12岁的小美父母离婚后,抚养权归其父亲。天有不测风云,小美父亲去世,母亲又已经改嫁,抚养小美的责任落到了其奶奶身上。随着小美逐渐长大,奶奶年事渐高,加上前段时间又摔伤,对抚养小美也变得力不从心,见此情况,小美叔叔、婶婶遂向法院申请将自己变更为小美的监护人。

办理过程

法官潘春柏作为本案的主办人,接到案件材料后经分析研判,认为本案的关键切入口在于小美生母,便立马组织人手奔赴小美生母所在地梧州藤县,向其送达了申请书及证据,并充分了解了其生活状况。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小美生母同意由小美叔叔及婶婶作为小美监护人。

因其叔叔和婶婶在南宁居住生活和经营生意,在征得小美生母的同意后,法官潘春柏又前往了小美叔叔生活所在地南宁,进一步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了解其是否具备抚养小美的生活条件,小美叔叔和婶婶表示愿意作为小美的监护人,并打算让小美上初中时在南宁就读。

随后,潘春柏又来到平南县安怀镇小美和奶奶家中,征求了小美的意见,小美体谅奶奶的辛苦,亦同意跟随叔叔婶婶一同生活,小美奶奶也表示同意。

最终,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通过巡回法庭依法判决变更小美的监护人为其叔叔婶婶。(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巫林徽)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