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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原告未到庭,官司白打了!
作者:吴玉雯  发布时间:2023-07-04 17:26: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案件开庭当日由于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被依法按撤诉处理。

2018年12月,小黄因自身管理能力不足,退出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并由小谢承担该项目的施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小黄已完成工程量及相关费用的结算方法。随后双方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确认协议书中涉及的建筑面积,而后小黄向小谢申请劳务费,但小谢迟迟未向小黄付款,小黄遂起诉至法院。

但在法院开庭当日,原告经传唤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小黄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依法应按原告小黄撤诉处理。

法院诉讼活动过程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大量存在,对原告而言,接到法院传票后,要按时出庭参加庭审,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活动,若无故不按时出庭,会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法官提醒:除原告不按时出庭会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外,若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或原告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会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吴玉雯)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