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们辛苦了,感谢你们法院给我们爷爷解了燃眉之急!”7月7日,在平南县大坡镇宾某家中,平南县人民法院两位法官将5000元先予执行款交给了申请人宾某亲属手中,宾某的孙女感觉爷爷生活有了保障,紧握法官的手,不停的说谢谢。
案件情况
6月16日,平南法院大安法庭受理了一起年迈老父亲告儿子请求支付赡养费案件。95周岁的宾某的起居生活需人护理,其子宾某光对其负有赡养义务,但宾某光对老父亲宾某不闻不问,也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下,宾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其儿子宾某光支付赡养费。
此案件属于民生案件,而且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申请先予执行,经法院审查后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并作出裁定,大安法庭随即移交执行部门执行。6月20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日就对被申请人宾某光银行账户采取了强制措施,发现其名下有足额存款后,依法予以冻结扣划了5000元。
考虑到申请人宾某已经达到95周岁,行动不便的情况下,为及时将款项发放到宾某手中,解决其生活上“燃眉之急”,2023年7月7日,平南法院执行局的彭姿雁法官、大安人民法庭庭长赵松及其助理一行人前往宾某家中,在宾某的代理人和其亲属、村委干部的共同见证下,以现金形式向宾某发放了赡养费5000元,并对其家属开展调解工作。
法官说法
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近年来,我院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尤其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及劳动报酬的案件开通了“绿色通道”,开展了专项执行行动。通过此案,呼吁全社会应当特别是儿女要尽到赡养老人义务,要多关心关爱老人,让老人们均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梁容连、覃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