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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在微信群侮辱诽谤他人 法院判决赔礼道歉
作者:赵珍  发布时间:2023-06-25 16:59:20 打印 字号: | |

通讯员 赵珍

基本案情小吕与小冯曾是男女朋友关系,谈恋爱期间小冯为了增进双方的感情曾向小吕转账部分钱款。两人分手后,小冯多次要求小吕返还其转账的钱款未果。二人在街上偶遇后,小冯再次要求小吕还钱并将此事拍摄成视频,在具有两百多位群成员的微信群发布,配上小吕的真名及文字大家来认识一下这个女人,专门说是相亲来骗钱的”,群内有成员立即评论“人才,人渣”,还有成员认出视频中的人即为住在某地的小吕。

审理情况:本案中,小吕与小冯曾为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双方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小冯在群成员较多的微信群中发布向小吕追讨款项的视频,并配上小吕的真实姓名、相亲骗钱等影响小吕社会评价的文字,对小吕的生活造成困扰及个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小冯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必要界限,侵害了小吕的名誉权。遂判决小冯在该微信群里面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文中小吕和小冯均为化名)

法官后语: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聊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超过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必要界限。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有情人终成眷属一直是令人羡慕的佳话,然而并非所有的两情相悦都能够长相厮守,因为各种原因有人中途离散,有人无奈分开,皆是缘分。分手之后,双方均应当理性面对,妥善处理,对于两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以此为由侵害对方名誉权。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