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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平南法院判决涉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案
作者:吴玉雯 潘文华  发布时间:2023-06-14 10:15:09 打印 字号: | |

比特币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电子货币。比特币“挖矿”系通过一定设备及行为获取虚拟商品比特币的相关投资活动。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巨额赔偿款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1日,仇某找到卢某,双方签订了《服务器寄放服务合同》,约定仇某将其拥有的服务器放在卢某处运营环境,由卢某为该服务器提供寄放、清理除尘、维修、电力测试服务,由仇某承担服务器在运行测试及维稳过程中产生的电费、寄放服务费用、维修费、返修费等费用。签订合同后,仇某将其服务器寄给卢某进行运营,后公安机关将案涉的服务器扣押,仇某多次要求卢某归还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卢某赔偿损失132.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约定了如服务器出现丢失或人为损坏的情况,卢某应按折旧价或实际损坏情况赔偿给仇某,但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案件的实质是原告利用服务器作为“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比特币“挖矿”行为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仇某明知“挖矿”及经营比特币存在风险,在相关部门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情况下,仍与卢某签订服务合同,其行为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违背我国的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仇某自行承担。综上,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遂依法驳回仇某的诉讼请求。

比特币在我国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

我们前文提到《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这条规定被称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而比特币“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与“绿色原则”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故本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以及“币圈”玩家: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吴玉雯 潘文华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