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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妻子分娩后不到一年丈夫诉请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作者:蒋叶青  发布时间:2023-05-30 14:58:20 打印 字号: | |

“愿得一心人,白首不相离”这是恋人间最真诚的誓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每一对夫妻走进婚姻的最朴素最理想的憧憬。但近年来不断增长的离婚率,却是打破人们对婚姻家庭生活的美好愿景,最朴素的婚恋观往往败于生活中的鸡毛蒜皮,着实令人叹息。

【基本案情】

小明与小红于2008年相识,同年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2011年、2022年分别生育了三个子女。

本应该幸福的一家5口却因小明与小红的感情不和,小红在今年3月份搬离了两人在村里建起的房子,而小明则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

小明认为,他与小红双方性格不合,因他常出门应酬,小红便怀疑自己在外出轨,两人因此时有争吵,已心力交瘁,无法沟通,几经协商调处均无法和好,认为与小红感情破裂,因此提起离婚诉讼。

小红在庭上辩称,自己并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也没有到破裂的程度。小红认为自己当初从几百公里的地方嫁到小明家,当时小明的家里环境并不算好,只有一间房,连个像样厨房都没有,到现在村里盖好一栋别墅,外面也自建了一间房,小车也买了两辆,三个小孩老大老二也十几岁了,小老三才几个月大,无论是为了小孩还是她自己,这个婚,她是坚决不同意离的。

双方庭上并未能达成共识,不欢而散。

庭审中,小红在被告席还算冷静,但走出法庭看到自己的一双子女后,情绪便瞬间崩溃,开始放声大哭,懂事儿女立刻上前安慰痛哭的母亲。在法官的安慰下,小红好一会儿才止住哭泣,看着情绪低落的母子三人,法官继续安慰,“你孩子还小,要注意自己的情绪,现在三个孩子都还需要你的照顾,只有照顾好自己,这样才能更好照顾孩子,还有两个小朋友,你们也不要有太多的压力,不管你们父母的婚姻结果如何,都不是你们的错,也不影响他们对你们的爱。”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本案被告于2022年下半年生育次女,分娩还不足一年;同时,本案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原告离婚请求的情形。因此,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有悖于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小明的起诉。

女方分娩后1年内,身心处于康复休养的特殊时期,属于特殊情况,且婴儿正处于发育阶段,需要父母的共同抚育。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女方的精神刺激过重,会影响女方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婴儿的保育。因此在上述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既是事实需要,也是社会道德的要求。

本案中原被告夫妻关系从恩爱无比走到形同陌路,无论判决的结果是什么,都没有胜利者,判决时除了考虑夫妻双方利益,更应该从保护未成年的孩子的利益出发,故本案判决驳回原告小明的起诉,并在庭后做好被告和其子女的思想工作,庭前庭后做好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蒋叶青)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