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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法行】以法治力量守护浔江之美
作者:吴明燕  发布时间:2023-05-19 15:26:57 打印 字号: | |

水资源是环境司法保护的主要对象之一。平南法院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守护浔江。2018年以来,平南法院共受理涉水资源保护案件72件,其中刑事案件17件,民商事21件,行政案件12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22件。审结70件,结案率97.22%。

一、依法监督水资源行政执法

平南法院依法审查各类涉破坏水资源的行政非诉案件,监督水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为打击破坏水资源违法行为提供司法保障。平南县破坏水资源违法行为集中体现在非法捕鱼,很多违法行为人因此受到水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如张某因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鱼被平南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经催告后张某仍不履行缴纳罚款6000元的义务,县农业农村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3月,法院审查后认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张某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

二、延伸司法保护协作职能

平南法院组织召开府院联动座谈会进行沟通交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与公检法部门相互配合,对环境资源立案追诉、证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审判监督等环境保护相关问题建立司法协调互动机制,对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合力,为浔江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黄某等8人因在浔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证从事网箱养殖被平南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其拆除网箱养殖设备,其不服向平南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县农业农村局的处罚决定,其仍不服遂将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政府诉至法院。平南法院到网箱养殖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听取黄某等8人的诉求及意见,并向执法机关调查行政执法行为过程,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判决驳回黄某等8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黄某等8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

近年来,检察机关指控29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对其中13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29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81.085千克,法院判决该29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缴纳罚金共计10.5万元,并判决13名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在浔江放流成鱼共计78.286千克,幼鱼共计85378尾。在县法院、检察院、渔政等部门的共同见证下,被告人即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在浔江放流成鱼及幼鱼修复受损水体,有效保障和修复了浔江的生态功能。

平南法院将继续依法审理各类水资源保护案件,通过调解、审查、审判等方式解决水资源纠纷,监督水资源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执法,惩处水资源犯罪分子,打击破坏水资源违法行为,为守护浔江提供司法保障。(吴明燕)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