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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事故后车辆定损引发纠纷,法官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作者:赵珍  发布时间:2023-05-19 10:27:3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日,车主蔡某为其名下的丰田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辆损失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上述保险均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自2022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止。2022年9月4日,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蔡某的丰田轿车与路边护栏相撞,车辆损坏。事故后,蔡某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并支付了评估费2862元,评估机构经评估后认定丰田轿车的车辆损失金额为57255元。蔡某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保险公司至今未理赔,遂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和评估费共计60117元。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其第一时间对事故车辆定损,确定蔡某的丰田轿车损失金额为28871元。蔡某不同意该维修价格故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且该评定过程亦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见证,因此保险公司不认可该评估意见,请求法院对蔡某名下的丰田轿车损失金额重新进行鉴定。

审理情况:因双方进行车辆定损确定的损失金额相差较大,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与正义,承办法官准许了保险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因客观原因该车辆损失鉴定未果,承办法官为了切实解决当事人矛盾争议,多次与当事人沟通调解、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向蔡某一次性赔偿45000元。现保险公司已将款项转入蔡某账户,蔡某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后语: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购买交强险、商业险,以免事故发生后无力赔偿,给自己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联系保险公司,依法依规申请保险理赔。投保人如果对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不服应当及时提起诉讼,通过诉前鉴定的方式合理确定车辆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珍)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