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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雁护航】大安法庭发出首例非家事案件家庭教育指导令守护未成年人成长
作者:黎德群  发布时间:2023-04-27 17:48:54 打印 字号: | |

说起民事案件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大家第一反应就是家事案件里发出,毕竟家庭矛盾往往伴随家庭教育的缺失和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情形。近日,大安法庭审结了一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办法官依法向其中四名被告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敦促四名被告依法正确行使监护职责,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该案目前也已经生效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22年4月某日凌晨,未成年人小甲、小乙、小丙无所事事在平南街道闲逛,三人因经济拮据心生烦恼,于是驾驶摩托车到大安镇某街,实施入室盗窃,共盗得现金2万多元和金项链一条。之后,屋主小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甲、小乙、小丙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给小萌。

因小甲、小乙、小丙三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导致小萌财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小甲、小乙、小丙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小甲、小乙、小丙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应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小甲、小乙、小丙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且小乙、小丙的监护人已经足额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的给付义务。

本案中,小甲、小丙均为单亲家庭,三人的父母均忙于工作,疏于对小甲、小乙、小丙的监管,以致三人无心向学,好逸恶劳思想滋生,受不良风气影响,养成不良习惯,最终实施盗窃行为,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家庭监管的缺失,是小甲、小乙、小丙实施盗窃行为的重要因素。本案的四个被告分别作为小甲、小乙、小丙的法定监护人,未有效履行家庭监护职责,依法应予纠正。法院遂责令四被告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提高家庭教育能力,教育和引导小甲、小乙、小丙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帮助小甲、小乙、小丙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督促其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预防和制止小甲、小乙、小丙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等。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后,四被告均表示会积极履行监护责任,教育好小甲、小乙和小丙,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

自从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大安法庭一直切实关注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累计发出72份家庭教育指导令,积极纠正监护人“生而不养、生而不教、养而不教”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