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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因不可抗因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10万定金能否退还?
作者:陈炯列  发布时间:2023-04-14 17:18:43 打印 字号: | |

签订合同有效,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怎么办呢?近期,平南法院思旺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林木买卖合同纠纷,宣判后,被告曾某主动退还谭某10万定金,谭某自行承担办证损失费用。

基本案情:

谭某与曾某经人介绍洽谈买卖林木事宜。双方在清楚目前平南可能无法办理杂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在2022年5月3日签订了《活木转让合同》,其中两项约定分别为:1.谭某必须在期限内砍伐完所有树木,否则需要向曾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2.合同期满,谭某未砍伐活木归曾某所有,谭某已支付的款项,曾某无须退还。当日,谭某将定金10万元打入曾某指定账户。案外人某科技公司为曾某采伐林木设计方案,并由谭某支付费用11090元。因国家政策原因,谭某只取得桉木采伐许可证,未能办理杂木采伐许可证,而曾某坚持要求谭某履行合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外,曾某返还其定金10万元并承担办证损失11090元。曾某庭上辩称如要解除合同,其无需返还10万元定金,且谭某除支付其违约金5万元外,还要承担办证费用、本案诉讼费用

院认为

谭某与曾某经过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谭某需完成合同地块砍荒工作后再伐木,而对林木进行合法采伐是取得林木的必要条件,但目前杂木由于国家政策原因,无法办理采伐手续。谭某、曾某双方也无法达成新的协议,该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作为债权的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原预收的定金10万元已丧失担保作用,应退还给谭某。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已得知根据国家政策可能无法办理杂木采伐手续,但谭某仍然自愿与曾某签订了合同并为此支出办证费用,属于谭某自担风险的行为,其应承担办证损失11090元。

法官提醒:

投资有风险,做事需谨慎。即使签订合同,也无法确保万无一失。毕竟存在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等多种可能性。总而言之,学法、懂法可有效减低风险。(陈炯列)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