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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法行】无故逾期提交证据材料,赢得官司却难逃处罚!
作者:吴明燕  发布时间:2023-04-14 17:16: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申请司法鉴定后又无故拖延提交司法鉴定材料,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司法活动,被处以罚款2000元。

案情简介:平南法院审理的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老周(化名)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司法鉴定程序中,鉴定机构要求老周补充签名的鉴定材料作为比对样本,老周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并出具书面说明没有相关材料无法提供。后鉴定机构函告该院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予受理老周签名、指印鉴定的委托。该院依法告知老周对其申请的鉴定进行终结鉴定程序后,老周才向该院补充提交相关鉴定材料。

法院认为:老周逾期提交的鉴定材料被法院采纳,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老周也在该起纠纷中胜诉,但老周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法院依法对老周逾期提交鉴定材料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并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缴纳到法院指定账户。老周自知理亏,遂在法院限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法官提醒:

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参与司法鉴定,应当严格按照法院规定的提交鉴定材料时限向法院提供鉴定材料逾期提交鉴定材料,一方面会影响当事人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会给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不便。当事人无故逾期提交鉴定材料,提供的鉴定材料将不被法院采纳,或即使被法院采纳,当事人也会像老周一样承担被处以罚款的法律后果。老周被罚款一案,警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规范自身诉讼行为,认真履行诉讼义务,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提交证据及鉴定材料。(吴明燕)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