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丝剥茧,居中裁量,他用专心和匠心,努力探寻民商事纠纷的“衡平之道”。打磨精品案例,传播法治声音,他以公正底线护城市营商,守法治化市场环境。
李仲权,中共党员,现任平南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法官。自2003年走进法院, 他先后在刑庭、民一庭、执行局、思旺法庭、丹竹法庭、民二庭履职。近年来,他深耕民商事审判领域,主办各类民商事案件1700余件,其主办的案件获评2021年、2022年全区法院“百优案例”,荣获全市法院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度全市法院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风险专项工作“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称号。
首创“小举措”推进“稳大局”,法官敢为先。
去年《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实施后,李仲权主动向银行解读法律新规,并创新举措,在贵港市内首次向银行出具《通知书》,告知银行应当依据上述《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此举有力打消了银行顾虑,快速为企业办理了付款手续,使企业得以发放农民工工资、支付买卖合同货款等。
通过向4家银行发出《通知书》,促使企业及时得到资金共计500多万元,既保障了企业的合理用款需求,又有效防范了营商市场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传导与冲击,为促进营商市场与金融环境的正常循环提供了司法力量。
“民二庭主要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法官办案压力很大,庭长总是带头办大案、要案、难案。2022年,在没有破产案件办理经验的情况下,庭长迎难而上,带领民二庭受理了近年来第一件破产清算案件。他主动担当作为,敢为人先的气魄给了我们年轻法官很大的信心。”民二庭副庭长林小峻说。
追求案结事了助企发展,法官善调解。
“民商事案件有机会调解结案,就一定想方设法调解。一纸判决可以解开法律层面的‘结’,而法官的调解可化当事人心中的‘冰’。”李仲权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
在审理原告广西某建设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未结清工程款给原告,原告产生抵触情绪,在诉讼中不愿意与被告方进行对账,李仲权知晓该情况后,首先安排助理向双方询问工程结算存在的问题,之后组织双方查看现场,在法官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后,双方当事人都展示出各自诚意,花费了两个星期的时间当面逐项核对了工程价款。虽然结算结果存在差异,但经李仲权向双方当事人耐心地释法明理后,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之后被告方于约定的时间支付了工程价款给原告,做到案结事了。
白首穷经公正断案,法官爱钻研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李仲权的办公桌上常常垒放着高高的“大砖头书”,厚达数百上千页的证据材料,是他日常办案的工作缩影。“庭长办案非常细致有耐心,他习惯带着问题反复翻阅证据材料,面对‘疑难杂症’会深入翻阅法条,查看法条释义,参考专家学者观点,研究同类案例……他就是爱钻研。他总是对我们说,面对难案不要有畏难心理,要多去研究,研究透了就会有很大的收获。”法官助理甘艳说道。
李仲权在审理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但对于该企业原、被告均有出资。这给该案带来了争议焦点:适用何种法律关系处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为了厘清法律关系,李仲权经过多方研究、细致的思考后认为,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原则上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但法律并未禁止多人共同投资,而实践中亦存在隐名投资、多人投资的情况,通过对比当事人该种形态的法律关系,李仲权认为,该种情形下,该个人独资企业内部关系实际属于合伙,而当事人诉请确认出资人的地位,需刺破“公司面纱”,审查实际的出资人情况,因当事人对出资的份额没有约定,适用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法院最终认定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人)为原、被告四人,各占25%。该案经二审判决维持。该案例入选了2022年的全区法院百优案例。
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法官忙普法
2021年以来,李仲权带领民二庭在平南法院创新推出“一企一法官”司法服务活动中,累计走访企业近30次。
“我们要带着‘法律’走到企业中去!”总结丰富的商事审判经验,李仲权认为应该推动司法服务前移,做实做细各项举措服务保障企业规范化和健康化发展。1月16日,李仲权以“讲师”身份走进平南县房地产协会,在房地产专题普法讲座上与80多名企业负责人“侃侃而谈”。针对企业在商品房售卖、建设、交房、管理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点,他凝练平南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案件的普适性,重点就企业提升风险防范、合法经营、依法维权等各方面能力进行释法并提出法律建议,扎实的普法课堂获得企业负责人交口称赞。
“为群众勤跑腿,以专业为导向,多延伸职能做好每一件小事,就是为公正司法凝聚更大力量。”李仲权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