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属非法行为已经形成全社会的共识,但还是有些人为了满足口腹之欲或者蝇头小利铤而走险。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了一起因在禁渔期捕鱼被罚款6000元,平南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执行的案件,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老张在大鹏镇圩边大鹏桥附近河段违法捕鱼被公安当场抓获,平南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后,现场对老张的物品进行检查,发现有刺网及渔获物,其中1张刺网网目尺寸为2.5厘米。当日,平南县农业农村局经过立案调查、告知拟处罚的内容及听证权利等程序后,确认了老张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对老张作出罚款6000元并没收渔获物及刺网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老张没有缴纳罚款6000元,平南县农业农村局催告老张缴纳罚款,老张也不缴纳。因老张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6000元,平南县农业农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平南县农业农村局又催告老张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老张仍不缴纳。2023年2月,平南县农业农村局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老张缴纳罚款6000元和加处罚款6000元,共计12000元。
法院审查后认为
老张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平南县农业农村局经立案调查、告知拟处罚的内容及听证权利等程序后,对老张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法定期限内老张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依照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平南县农业农村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老张缴纳罚款6000元和加处罚款6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老张缴纳罚款6000元和加处罚款6000元。目前案件已移送该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涉渔非法捕捞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2023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广西境内珠江流域实施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广西管辖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范围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在此提醒我们每个人要遵守法律规定,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共同守护好平南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