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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无证行医,合同无效且需返还医疗费
作者:张现活  发布时间:2023-04-03 15:01: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丹竹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被告无证行医,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原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医药费人民币2500元。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在广西桂平市经营一家“根治鼻炎”的店铺,并在该店铺打出内容为“治疗无效,退全款”的广告招牌。2022年5月,原告林某看到上述招牌广告后便到刘某店铺协商治疗鼻炎,刘某承诺治愈。林某按照疗程隔周到刘某处接受治疗,分别治疗了两次,每次缴纳了1250元,共交纳了2500元。林某在接受刘某治疗后并未治愈。一个半月后,林某发现刘某经营的店铺已人去楼空,便在微信上要求刘某履行继续治疗或退款义务,刘某均以“等租到新店铺后再继续治疗”为由推诿,接着林某发现刘某将其微信“拉黑”,遂以刘某拒不履行诊疗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退还其为治疗鼻炎所付医药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的“店铺”并未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目前也没有证据显示刘某取得相关行医职业资格。

法院认为

该案中,原、被告达成“根治鼻炎”协议,根据协议,被告刘某负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原告林某则负有配合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因治疗鼻炎是一种医疗行为,被告给原告提供医疗服务,应当取得相关行医职业资格,其“店铺”亦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但被告既未取得相关行医职业资格,其“店铺”亦未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医疗费2500元,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主动到法院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圆满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医疗服务是一门专业技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患者要提高安全意识,一定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切勿轻信“包治百病”等类似宣传,否则将会遭受财产损失,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无证行医者更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若因医疗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除需赔偿患者损失外,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四条第一款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张现活)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