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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购“问题面膜粉”索赔二万六,正当维权或是“职业打假”?
作者:杨裕东 张滢丹  发布时间:2023-03-23 16:38:49 打印 字号: | |

在消费领域中,针对消费维权尤其是惩处“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不断筑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篱笆,但仍不乏一些试图通过钻法律空子,以“打假”为名谋求财路的人。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丹竹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看看法院如何厘清“合法维权”与“职业打假”。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通过网购平台在被告冯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纯中药手工面膜粉”,并支付全部货款2640元,后冯某快递发货给陈某陈某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未标注生产商名称、产地、生产厂家、化妆品许可证等,遂诉至法院,主张退还全部货款并要求十倍赔偿264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另查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关联案件,发现陈某作为原告提起了多起信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并主张了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  

陈某通过网络在冯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案涉商品,并支付了货款,冯某亦将案涉商品交付给陈某,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冯某作为产品的销售商,应当诚实信用、守法经营,但其销售给陈某的产品包装上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无相关生产厂名和厂址,外包装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于陈某请求冯某退还货款264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重点来了,该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该案所涉产品为化妆品,并非食品、药品。对于非食品、药品的普通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或者造成他人生命健康严重损害结果。案中,通过冯某在网络平台展示的产品外包装图片即可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产品标识并无相关生产厂名和厂址等信息。陈某经过多次诉讼打假维权,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理应对网络购物更为谨慎注意,但其并未提交受到欺诈或造成生命健康严重受损的相关证据,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针对惩罚性赔偿的主张,陈某提供了一份其胜诉的案件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其与该案系相似案例应当作为该案主张十倍赔偿的参考判例。法院认为,陈某提供的案例并未查明提起多起信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况该案不具有参考价值。结合陈某近年来多次提起的索赔诉讼情况来看,陈某购买商品的最终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通过惩罚性赔偿高额索赔以获取经济利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价值与立法精神不相符。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冯某退还陈某货款264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龚州说法】

“打假”精神固然可嘉,但“职业打假人”却“知假买假”,依托“打假”骗取惩罚性赔偿,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滥用诉权。“打假”的正义性在于遏制制假售假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呼吁广大消费者要依法维权,同时提醒商家应加强对商品品质管控,依法合规经营。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