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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执行的“能”与“不能”
作者:何业健  发布时间:2023-03-14 16:02:54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的官司打赢了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个多月了,为什么我的钱还没执行回来啊?”执行中,遇到当事人这样的质问,法官有时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何正确认识执行的“能”与“不能”呢?下面,让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例一:陈某向黄某借款4万元用于经营生意,承诺自借款之日起一年偿还,借款到期后,黄某对此催债均被陈某以各种理由推脱,黄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判决支出陈某的诉请。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部门对被执行人黄某名下的金融账户、工商登记、车辆、房产、不动产、股权等财产进行线上查询,发现除网络资金微信零钱300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陷入僵局。后经法院线下多方走访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黄某在案外人朱某享有到期债权。执行干警立即与朱某联系,向其送达了履行债权通知书,而后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本案中,当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不再固守常规思维,而是引导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共同查找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快速有力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案例二:何某由于驾驶小轿车不当,与相对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八级,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何某赔偿张某3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何某除其名下金融账户仅有少量余额外,在其户籍所在地中有房子,经核实,该处房子实为村中的政府扶贫保障房,且系与其70岁以上父母共同居住,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根据法律规定不能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冻结被执行人何某名下的金融账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在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手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也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或是没有收入来源,从而形成了客观条件下无法执行的案件,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叫做“执行不能”。

如何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简而言之,“执行不能”是因为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因种种原因,短期难以执行到位。从金钱债权类执行案件区分,即:

“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真没钱吗?真的没钱!真还不了!”

“执行难”是“被执行人真没钱吗?有钱!但是执行不了!”;

对于“执行不能”的类型案件,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就是“终本”了之了吗?

部分申请执行人担心自己一旦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便再也不管他的案子了。这里法官明确告知: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将纳入“账本案件库”进行动态管理,并定期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法及时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法院经核查属实的,也将恢复执行。

【法官提示】如何有效避免“执行不能”情形?

 一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前做好交易方的背景调查,通过让对方提供担保、抵押等方式将降低风险。

 二是充分运用财产保全。诉前、诉中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名下财产,防止财产恶意转移。

 三是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法院无法掌握的财产线索,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踪迹及动向的,应及时告知法院,协助法官寻找被执行人下落。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对执行工作的有了一定的了解,请相信人民法院将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和手段促使案结事了,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何业健)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