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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是否具有权利能力?
作者:潘文华 陈炯列  发布时间:2023-03-03 15:16:56 打印 字号: | |

一对夫妻即将为人父母,丈夫突发大病致使二人阴阳相隔,妻子产下“遗腹子”后,对于丈夫的死亡赔偿款,丈夫的父母却拒绝将其分配给妻子及初生的宝宝,妻子要如何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基本案情:张秋(化名)与死者杨某于2017年结婚,杨某于2018年11月入职某公司,同年12月杨某因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张秋已怀孕。杨某身故之后,由公司一次性赔偿杨某亲属62万元而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最终也汇入杨某的父亲杨大爷账户。2019年2月,张秋产下一子杨宝(化名),自2019年10月起,杨大爷按月支付固定金额给张秋用于雇佣保姆及孙子杨宝的抚养费。但是张秋认为杨大爷夫妻未支付属于其与杨宝份额的赔偿款,遂将二老诉至法院。杨大爷夫妻辩称,赔偿款应由三个大人分,二老认为事发时孙子杨宝未出生,赔偿款没有其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赔偿款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及精神损害赔偿,在未分配前,应为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死者近亲属要求分配的,应适当照顾没有生活来源人,并在适当照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配,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指杨某的配偶、子女、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规定,现杨宝已健康出生,故上述62万元赔偿款应在张秋、杨宝、杨大爷夫妻等四人之间进行分配。杨大爷夫妻辩称与公司协商时不包括杨宝的赔偿款故杨宝无权分割赔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在扣除了杨大爷在案前每月支付的各项数额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杨大爷应支付赔偿款合计260300元给张秋及杨宝。。

所谓“遗腹子”,是指孩子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因一些意外原因导致死亡,孩子出生后被称为“遗腹子”。给死者的遗腹子保留份额,是人人生而平等的法律体现,也是对死者的告慰,故遗腹子享有继承权以及赔偿款份额分配的请求权,依法不得剥夺。小孩出生即失去父亲,双方作为其最亲近的人,应当共同为小孩的健康成长着想,避免将双方的矛盾和情绪带入到小孩的成长过程中才是对逝者最大的尊重。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