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龚州说法】短视频上辱骂他人,法院判决公开赔礼道歉
作者:蒋叶青  发布时间:2023-02-22 18:00:1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各短视频APP异常火爆,是新生娱乐与交流的平台,群众每日通过短视频APP发布的视频内容不下千万。但若发布不实内容或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六陈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抖音用户发布侮辱他人的视频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韦某通过抖音账号连续7天发布道歉内容。

原告诉称:2022年9月26日,莫某在自己的山岭砍伐采剥玉桂皮,遭到本屯韦某丈夫报警,称莫某偷盗桂皮。当日经派出所和村委会干部调查调解处理。派出所和村委认为莫某告在自己的山岭采剥自己种植的玉桂不构成偷盗,莫某可以继续采剥。莫某与韦某丈夫经派出所和村委会调处达成了协议。事情本该就此了结,韦某却于次日中午在抖音上发布视频,将莫某的照片打上字幕“典型偷桂贼”发到抖音上,致使莫某在背后被人指指点点,形象和人格受到了极大的损害,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韦某辩称,其没有侮辱、诋毁原告的人格。只是如实将情况反映在公众面前。事发当天,原告确实砍到了被告的玉桂树,因为事发的山地相邻,临界线上有三棵玉桂树,原告已将其中一棵砍倒,非法侵占了被告的财产。且发抖音后不久就将其删掉,没有造成多大影响,更没有给原告的形象造成损害,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在本就存在争议、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将其拍摄的原告在砍伐现场的照片打上“典型偷桂贼”字幕并配音后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诋毁、贬损原告,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被告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侵权信息后第二天便自行删除,持续时间短暂,伤害不大;并且无证据证明原告发生因被告发布的侵权信息而导致其出现精神受损的事实,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韦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七日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向原告莫某赔礼道歉的信息(信息内容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如协商不成由被告拟写,经法院核准),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龚州说法】网络非法外之地,公民的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受法律保护。短视频平台作为一种可拍摄、发布的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娱乐,发言和分享的机会,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含有侮辱性词汇的视频,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了当事人名誉的行为依法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蒋叶青)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