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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腾房有力度,执行有温度——平南法院执行进行时
作者:梁容连  发布时间:2023-02-21 17:52:38 打印 字号: | |

腾房是维护买受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执行为决心的重要措施。近日,平南法院坚持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做足做好当事人思想,妥善腾退一起房屋案,顺利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收到当事人一致认可。

该院执行申请人余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在平南县城区发现方某名下登记有一套商品房,由于方某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院依法对该商品房查封、拍卖。在拍卖成交后,法院到其家中张贴了腾房告知书,此时方某的前妻李某以对法院处置房屋和分配案款存在异议为由拒不配合腾空。为妥善做好腾退房屋工作,执行人员多次上门对李某进行释法说理,了解到被执行人方某的两个孩子和其母亲在此居住,执行人员从降低影响孩子上学和生活情况出发,尽可能不通过强制执行方式腾空,又考虑到李某暂无工作收入,对此,执行人员依法将属于李某应分得无异议部分的案款发放给李某,使得一家老小皆有所居。最后,通过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顺利腾退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本案中,该院充分将释法说理工作贯穿全过程,彰显司法执行的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龚州说法

在房屋拍卖中,容易出现两种拒不配合腾房行为:一、被执行人以及协助义务人若是在房屋拍卖期间至房屋交付买受人之前,有私自拆除房屋中已嵌入墙体的装饰物品、毁坏墙体等行为;二、被执行人以及协助义务人在房屋拍卖成交后,有拒不腾空房屋并恶意占住的行为,导致无法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上述行为直接损害了申请执行人以及买受人的合法权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对上述两种行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涉嫌拒执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届时所有的法律后果将由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承担。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