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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法院:什么样的录音证据合法有效?
作者:吴玉雯 潘文华  发布时间:2023-02-13 17:23:53 打印 字号: | |

在证据为王的时代,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偶尔会采取录音的方式记录双方当事人的证词以及案件发生的过程,一旦产生纠纷,则以录音作为支持自己的证据,但又往往因为录音方式把握不好尺度从而导致法院对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究竟什么样的录音可以成为呈堂证供呢?

基本案情

2015年,老黄和老韦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由老黄承包平南某工程的桩基项目,工程内容为旋挖灌注桩,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签订合同后,老黄组织机械及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的条件发生变化,双方对施工价格等合同内容无法重新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终止合作,老黄退出施工,但当时双方未就已施工的工程量达成最终结算。2019年10月,老黄就工程款的结算问题与老韦进行通话并对通话进行了录音。

 

老黄:“我得空跟你见个面,把那些数结清楚......大家都有个数好点,你承认有这笔数就行,迟点给都无所谓,是吧?”

老韦:“嗯,现在你算多少数了?”

老黄:“现在我算那些数,你还差我十三万元,我现在收八万元不过分吧?”

老韦:“哎,难啊友仔......我看今个月我有进度款回来再给你......”

 

后老韦于2020年1月24日转账支付10000元、2021年2月12日微信支付5000元,仅仅共计支付了15000元给老黄,后续钱款老黄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老韦认为该录音系原告老黄未经他人许可私下录音,属于违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老黄提交的通话录音,虽未经老韦同意,但是老韦与老黄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老韦一直拒绝当面结算并支付价款,老黄通过录制与老韦的通话录音的方式获取证据,系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也只针对老韦本人实施,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老韦对该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根据通话录音,老黄提出对案涉工程的尚欠款项只收取80000元,应视为对结算发出了要约,而老韦并没有反对,进而表示“我看今个月我有进度款回来再给你......”,该表示应视为老韦对老黄的要约作出的承诺,即双方一致同意此次通话之后再支付80000元就了结此事,故应认定为双方已于2019年10月4日进行结算,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老韦分两次共计支付15000元给老黄,故老韦尚欠老黄工程款65000元。

法院判决老韦支付工程款65000元给老黄,老韦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依法应予维持,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样录音才是合法有效的?

要使得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在审判中出现,取得录音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录音资料本身需要没有瑕疵且完整。

第一,获取录音的过程须在合理场所进行,不可采取窃听方式,窥探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

第二,对方言论是当时真实意思表达,没有受到胁迫与威胁;

第三,录音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原始载体呈现,内容对待证案件部分有准确、明确、完整的描述(比如本案录音证据中有明确的尚欠金额,如果只是有几万元的表述,则不足以证明尚欠金额)。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